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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1999-07-08
发文机关: 其它文件类别: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布日期: 1999-07-08成文日期: 1999-07-08
有效性: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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